发布时间:2025-12-25 10:13:14 来源:咸阳日报
张某本想通过“刷流水、取现”提升额度办理贷款,缓解生活压力,没想到沦为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工具”,最终触犯法律面临刑事处罚。近日,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为心存侥幸者敲响了警钟。
案件回顾:
张某因生活开销增大,于是萌生了办理贷款的想法。由于个人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情急之下,张某在网络上搜索“贷款中介”相关信息,很快便有一名自称“有特殊渠道”的中介主动联系他。沟通中,中介先是以“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未达到申请门槛”为由,暗示张某的贷款资质不足。就在张某以为贷款无望之际,对方又给出了解决方案,通过帮人取现也能快速提高流水,流水达标后贷款就能批下来。
张某知道正常办贷款不需要刷流水和帮别人取现,也曾听说有人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而涉嫌犯罪,但中介的不断游说和“贷款稳批”的诱惑,让急需资金的张某渐渐动了心。在中介的安排下,张某前往西安与一名陌生男子会面。该男子告知张某,自己会向其银行卡转账,需要张某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取出交给自己,并承诺事后会给予“好处费”,还保证“只是走个流程,绝对安全”。张某在贷款心切和心存侥幸的双重心理驱使下,点头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在该男子的带领下,张某辗转西安多家银行网点,分多次取现金共计14万余元,并将钱款全部交给对方。
案件办理:
该案被依法移送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细致审查案件证据,厘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针对张某的认知误区耐心释法说理,向其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终,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兴平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检察官提醒,切勿因一时贪念或侥幸心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属于重要的个人身份凭证,切勿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更不要参与“刷流水”“跑分”等可疑活动,避免因小失大,触碰法律红线。(耿瑞 咸阳融媒全媒体记者 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