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奔式”公示,村民隐私公之于众

检察官提醒:信息公开要“透明”更要“脱敏”,别让惠民便利变隐私泄露源头

发布时间:2026-01-22 16:24:48 来源:咸阳日报

近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平安建设”宣传中,接到村民反映频繁接到精准骚扰电话,经核查发现村务公开栏存在敏感信息未做脱敏处理。随即启动专项监督,排查出同类线索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整改1600余条不当信息,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

案件回顾:

“最近总接到陌生人电话,能准确叫出我的名字、说出住址,我怀疑是村上贴的补贴名单把信息泄露了!”一位村民的吐槽引起了三原县检察院干警的高度关注。

民生无小事,接到村民反映后,三原县检察院干警第一时间赶赴涉事村委会核查,核实发现村务公开栏张贴的补贴信息名单存在严重问题——公示对象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一应俱全,其中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敏感内容未做任何去标识化处理,相当于将村民隐私直接“公之于众”。

案件办理:

承办检察官明确表示,村务公开是保障村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但绝不能以牺牲个人信息安全为代价。这种“裸奔式”公示看似公开透明,实则违反法律规定,极易滋生信息泄露、精准骚扰等问题,让惠民举措沦为“隐患源头”。

一案警醒,全域排查。三原县检察院迅速启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辖区政务公开数据开展全面筛查、智能比对,精准锁定4起同类型违法公示案件线索。与此同时,三原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明确建议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排查辖区内政务、村务公开情况,对未做脱敏处理的信息立即整改,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相关行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开展专项整改工作,对排查发现的1600余条不当公示信息全部完成撤换修正,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敏感信息依法进行隐匿处理。同时,组织开展政务公开专题培训,强化工作人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规范操作能力,从源头提升信息公开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承办检察官在此提醒:村务、政务公开是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但绝不能以牺牲个人信息安全为代价。各单位在公开信息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敏感信息依法进行脱敏、去标识化处理,坚决杜绝“裸奔式”公示。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如发现个人信息被不当公开、泄露或遭遇骚扰,可及时向村委会、网信、公安等部门反映,也可向检察机关举报,共同守护个人信息安全,让惠民政策真正惠及于民。(汪曙光 咸阳融媒全媒体记者:蔡婷/文)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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