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12 10:29:38 来源:咸阳日报
货车加水“骗钢”牟利获刑 法律严惩敲警钟
检察官提醒:骗取财物必受惩处 莫因贪利触碰法律红线
看似普通的货车“水箱改装”,背后却暗藏诈骗陷阱?近日,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及的一起“骗取二手不锈钢材料”案件,揭开了这种隐蔽诈骗的面目,也为涉及废旧物资回收、货运运输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防范警钟。
案件回顾:
去年6月,张某与赵某为牟取暴利,盯上二手不锈钢回收生意,得知货物结算以车辆进出厂地磅重量差核算后,动起歪心思,给货车加装水箱,企图通过注水增重、卸水减重的方式骗取钢材。随后,2人雇佣司机杨某,驾驶改装货车先在商砼站内加满水,过磅后趁工厂监管空隙排空水箱。装载不锈钢结清货款后,3人欲离厂时被员工察觉重量异常,空车重量与进厂时重量差4740千克。工厂当即报警,3人对合谋诈骗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骗钢材价值49926元,已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案件办理:
案件移送渭城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梳理事实,认定张某、赵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其中张某、赵某系策划者和主导者,为主犯,承担主要刑事责任;杨某受雇参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院综合考量相关情节后依法提起公诉,渭城区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企业要强化称重监管,完善进出厂称重制度,实行空车两次过磅核对、全程视频监控,禁止厂区内私自放水、装卸物品,堵塞管理漏洞,发现重量异常及时保存证据并报警。
公民切勿贪利触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无论主犯、从犯,参与犯罪即需承担责任,切勿因贪小便宜付出沉重代价。(张恬 咸阳融媒全媒体记者:蔡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