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情法相融解纠纷 呵护亲情助成长

发布时间:2026-03-12 15:06:03 来源:咸阳日报

情法相融解纠纷 呵护亲情助成长

法官提醒:为孩子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

每一起探视权纠纷的背后,牵扯着成年人的情感纠葛,探视权不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更是孩子感受完整亲情、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以情释法、以理服人,让受阻的亲情重新畅通。

案件回顾:

邵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王女士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邵先生依法享有探视权。但离婚后,王女士始终未能放下过往矛盾,常以各种理由阻碍邵先生探望女儿,双方就探视相关事宜反复争执,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邵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探视权利及亲子相处机会。

案件办理: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研判认为该案核心是化解双方积怨,简单强制执行可能加剧矛盾,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王女士,起初其口头同意探视,却在邵先生准备探望时强烈抵触,声称探视会影响孩子,沟通陷入僵局。

为打破困境,法官转变思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联系王女士居住地妇联及王女士父亲,争取支持共同参与劝说。法官从情、理、法三个维度疏导:于情,劝导其以孩子成长为先,母爱不可或缺,父爱亦不能缺位,切勿将成人积怨转嫁给孩子;于理,强调应尊重孩子真实意愿,不能由其单方面决定;于法,明确协助行使探视权是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最终,在多方劝说下,王女士放下隔阂,同意履行协助义务。调解当天,法官受邵先生委托,将其为女儿准备的衣物送到孩子手中,协助邵先生完成首次探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提醒:

离婚后,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应相互理解谦让,选择合理、恰当的方式探望子女,不向子女灌输错误的思想,营造和谐正确向上的亲子氛围,为孩子创造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这是身为父母无法推卸的责任。(韩凤 咸阳融媒全媒体记者:蔡婷)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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