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26 10:20:42 来源:咸阳日报
“人情借贷”藏隐患 留存凭证少纠纷
法官提醒:依法规范借贷行为 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不少人碍于情面,仅以口头约定完成款项交付,忽略凭证留存。这种“人情借贷”因缺乏证据支撑,极易引发纠纷。近日,武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熟人之间口头借贷引发的案件,为群众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9日,王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梁某借款5000元,梁某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完成款项交付,双方达成口头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梁某多次催要,王某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某将王某诉至武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其为维权支出的法律服务费1530元。
案件办理: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梁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微信转账记录佐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主张的1530元法律服务费,因缺乏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案件利害关系,积极组织双方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梁某自愿放弃逾期利息及维权支出的法律服务费,王某自2026年3月起,每月月底向梁某偿还500元,直至5000元借款本金全部付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法律服务费、律师费属于出借人实现债权的维权成本,不属于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借款人为获取资金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出借人主张法律服务费、律师费,必须以双方书面约定为依据,无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借贷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本金、期限、利息及违约后律师费、法律服务费等承担方式,妥善保管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从源头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文娟 咸阳融媒全媒体记者:蔡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