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取保候审期间再“越界” 缓刑变实刑

发布时间:2026-04-02 15:31:06 来源:咸阳日报

取保候审期间再“越界” 缓刑变实刑

法官提醒:取保候审绝非“自由通行证”,法律底线不容逾越

当取保候审的“信任”被打破,改过自新的机会因再次犯罪被挥霍,等待他的便不再是宽宥,而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彬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面对犯罪嫌疑人在该罪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其原本可争取的缓刑机会彻底落空,最终被判处实刑。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8日,林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彬州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4年4月25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彬州市检察院综合考虑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悔罪表现,对其继续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年9月13日向彬州市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然而,在案件提起公诉前,林某却突然失联。经调查发现,林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竟再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行为,并已被北京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其行为不仅构成新的犯罪,更是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显著增加。

案件办理:

面对林某的一再“越界”,彬州市检察院于2025年12月8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这一决定,意味着林某彻底失去了非羁押处理的可能性,案件因其自身行为而发生了根本性转折。

今年3月3日,彬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同类型犯罪,已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彬州市检察院撤销原量刑建议、决定逮捕的做法于法有据。最终,彬州市法院采纳检方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原本可能获得的非监禁刑机会,因其自身再次犯罪和违反规定,彻底转化为必须收监执行的“实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

检察官提醒:

取保候审并非“自由通行证”,而是司法机关基于案件情况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到随传随到、自觉接受监管。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失联、脱离监管,或是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自身权利的漠视,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法律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但绝不纵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唯有珍惜机会、敬畏法律、严守底线,方能争取从宽处理。(成梦迪 咸阳融媒全媒体记者:蔡婷 文/图)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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