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酒后持刀寻衅滋事 法律面前“醉”不容恕

发布时间:2026-04-23 08:22:28 来源:咸阳日报

酒后持刀寻衅滋事 法律面前“醉”不容恕

检察官提醒:饮酒应有度,酒后失控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坚实基石,更是任何人都不可逾越的行为红线。近日,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的一起酒后持刀威胁、追逐他人的寻衅滋事案件再次被提及,该案警示广大群众,饮酒应理性有度、文明饮酒,酒精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案件回顾:

2025年6月14日深夜,赵某与友人在路边低声闲聊时,浑身酒气的罗某摇摇晃晃地走上前,不由分说地坐在赵某身旁,随即掏出刀具架在赵某脖子上,质问其是否在辱骂自己。赵某趁罗某短暂放下刀具的间隙,迅速跑向马路对面的公共经营场所躲避。罗某持刀紧追不舍,路边行人见状纷纷避让,场面混乱。随后,罗某将刀具藏匿于一辆私家车底盘下,走进公共经营场所内寻找赵某,其异常举动被公共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察觉并第一时间报警,最终,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办理:

该案件移送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阅全部案卷材料,细致核查案件细节。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了罗某持刀威胁、追逐赵某的全过程,结合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及赵某的陈述,形成完整、合法、有效的证据链条,清晰还原案件事实全貌。面对审查,罗某低头忏悔,称当晚饮酒过量,脑子一片空白,不清楚自己为何做出上述过激违法行为。

检察官审查认为,罗某酒后无事生非,持刀威胁、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渭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饮酒应有度,守底线,酒后失控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免责借口,任何藐视法律、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在此,检察官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始终敬畏法律,理性饮酒,时刻规范自身言行,严守行为底线,珍惜自身人身自由、守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共同维护文明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李相媚 咸阳融媒全媒体记者:蔡婷)

责任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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