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07 15:18:23 来源:咸阳日报
出借闲置银行卡 换来拘役五个月
检察官:“借卡洗钱”也是罪 当心沦为犯罪“工具人”
“没想到,我只是把闲置的银行卡借给闺蜜用,就犯了法。银行卡真不能随意借给别人!”陈某直到被戴上手铐时,才幡然醒悟,自己所谓的“帮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陈某提起公诉,陈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陈某闺蜜王某及其丈夫李某邀请陈某吃饭。其间,任职于银行的李某向陈某提出请求,谎称有一笔客户贷款即将到账,希望陈某能出借其银行卡帮忙收款。此前,陈某已从闺蜜处听闻李某利用虚假手续办理贷款的相关情况,但碍于多年闺蜜情分,且自己认为不收取任何好处费便没有责任,便爽快地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及卡号。
次日,该笔非法钱款到账后,陈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将全部钱款取出现金后交给李某。彼时的她还全然不知,这一系列看似简单的出借银行卡、协助取现行为,实则是在帮助犯罪分子转移、洗白非法资金,涉嫌洗钱犯罪。
案件办理:
该案件移送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全面审阅案卷、梳理案件细节。审查过程中,陈某辩称自己“不知道那笔钱是赃款”,试图推脱责任。但检察官结合全案证据综合研判后认为,陈某此前已知晓李某用虚假手续办理贷款的事实,对该笔资金的非法性存在概括性认知,属于“应当知道”范畴;同时,陈某出借银行卡、协助取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相关规定。最终,渭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洗钱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不少群众存在法律认知误区,误以为只要不清楚资金具体来源,就不构成犯罪;还有人认为,仅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不参与直接犯罪,就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正是这种认知误区,让不少人被不法分子利用,无意间卷入洗钱等各类违法犯罪案件,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在此,检察官郑重提醒群众:银行卡属于个人重要金融凭证,严禁出借、出租、出售,坚决不参与、不协助转移任何来历不明的资金,杜绝成为洗钱犯罪的“工具人”,时刻绷紧法律之弦,严守法律底线。(王珂曼 咸阳融媒全媒体记者: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