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贩卖“安眠药” 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6-05-14 10:02:02 来源:咸阳日报

贩卖“安眠药” 两人获刑

检察官提醒:认清管制药品的法律边界,坚决抵制非法药品交易

看似贩卖“安眠药”,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近日,两名男子因贩卖毒品罪被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渭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吸毒人员赵某想要购买安眠类管制精神药品马来酸咪达唑仑片,随即向周某寻求帮忙。周某知晓王某对外售卖该药品,便主动与王某沟通议价,随后将商定好的售价告知赵某,赵某同意购买,并许诺每次额外支付酬劳作为周某的联络费用。之后,周某两次将马来酸咪达唑仑片送至赵某手中,完成药品交易。

案件办理: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将王某、周某抓获归案。二人对贩卖精神药品的事实供认不讳。马来酸咪达唑仑片的原料为咪达唑仑,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系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依法按毒品进行管控。

该案件移送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细致梳理在案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案件事实。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检察官提醒:

贩卖国家管制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绷紧法律之弦,认清管制药品的法律边界,坚决抵制各类非法药品交易,切勿为了一点小利触碰法律红线。(雷蕾 咸阳融媒全媒体记者:蔡婷/文)

责任编辑: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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